来源 |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新期待,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3号)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和调控要求,经报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我市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主要调整如下:
一、对于贷款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取消利率下限。
二、对于贷款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不低于25%,取消利率下限。
在2024年5月24日前(不含5月24日)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